10.3969/j.issn.1671-2714.2018.04.002
《公司法》视野下营利性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问题及解决机制
与《公司法》《民法总则》有关营利法人组织结构的规定相比,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内部治理机构规定得很简略,且存在制度不合理之处,主要体现在:没有区分营利性民办学校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组织机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权力机构缺失、执行机构不明确,有关监督机构的规定语焉不详,没有规定权力制衡关系等.建议借鉴《公司法》《民法总则》的制度建设经验,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或制定部门规章,进一步完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
民办高等教育、《公司法》、营利性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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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409
2018-09-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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