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7092.2022.04.021
浅谈《行政赔偿司法解释》中的直接损失
为适应社会时代发展,实质化解行政赔偿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司法解释,该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直接损失的范围,但对于必得利益损失、返还财产中的财产贬值损失等间接损失是否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并未回答.国家赔偿采取直接损失赔偿原则,对间接损失不予赔偿,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诸多人士历来对此有争议.本文提出,不再争论间接损失是否应当纳入赔偿范围,而是在现有立法体系下对直接损失的范围进行重新阐释,合理扩大直接损失的范围,将必得利益、财产贬值损失、权益救济费用等合理损失纳入直接损失的赔偿范围,从而寻找到在遵循现有法律规定和扩大当事人财产权益保护之间的平衡,在不破坏现有法律框架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
直接损失、司法解释、间接损失、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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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中国法律)
2022-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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