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温明清之际的地方自治学说
中国古代在封建制与郡县制之争框架下所提的地方自治学说,特别是明清之际思想家的观点,仍影响着包括法学在内的当代社会科学.封建制与郡县制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允许地方统治者世袭,至少要由本地人治理地方社会,而后者的实施则依赖流动性较高的普通官僚.支持封建制的理由包括:其可防范和化解中央政权的危机,减轻人民负担,本地统治者更加亲民等.支持郡县制的理由则包括:封建制加重人民负担,导致外侮,使人才无法脱颖而出等.民初以来,学界一般认为顾炎武、黄宗羲等人的地方自治设计意在限制君主权力,而忽略了他们的创见实际是结合封建制和郡县制的优势,利用边疆的地方政权抵抗外来侵袭.这虽是一个权宜之计,但颇值得重视.至于对抗专制统治,则并非此种地方自治的主要意图和现实功能.
地方自治、封建制、郡县制、顾炎武、黄宗羲
K233;D09;F832.3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ZDA125
2022-1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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