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预期性的限度——制度修辞视角的阐述
预期性是法治的一项重要德性,但充分的预期既不可能也不可欲.预期的适度性要求法理论必须回答预期性价值与法律究竟如何关联.传统法理论中法律与预期性主要存在两种结构性关联,即法现实主义者将预测作为法律界定性特征的"强预测"与 自然法学者将预期作为法律的一项构成性条件的"弱构成",对法律预期性价值的阐述,既非充分也不令人满意.从制度修辞视角看,法律的预期性价值并非旨在保护个人自治,而是创造使交互性主体之间的协调和合作得以可能的制度性条件.只有满足权威性、争辩性与有效假定性等要求,预期性价值在法律上才能得到最佳的实现.
预期性、制度修辞、同案同判
D909;G02;I712.7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FFXB029
2022-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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