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中虚假基础交易风险的法律规制——基于《民法典》第763条之思辨
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骗取保理融资款项,系保理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民法典》第763条对虚构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的抗辩进行了限制,以不得抗辩为原则,辅以"保理人明知"的例外,并将例外的证明责任明确分配至提出抗辩的债务人一方,用更低的社会成本防范信用风险的发生,系符合成本效益理论之举措.但是,该条但书不当扩张了善意第三人信赖利益的保护范围,在同一法典语境下,权利外观责任的认定标准不宜多样化.在适用《民法典》第763条时,宜对"保理人明知"的这一例外规定进行漏洞填补,依法理和主流裁判观点将其解释为"保理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虚构的除外".
保理;虚构应收账款;债务人抗辩;善意第三人;信赖利益;权利外观责任
外交学院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科研创新青年项目"保理中虚假基础交易风险的法律规制研究"3162020ZYKD05
2021-09-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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