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益与犯罪客体的体系性比较
法益和犯罪客体在各自的理论与规范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法益概念具有较大的流变性,犯罪客体概念相对稳定.法益与犯罪客体的内容具有不确定性与包容性.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侵犯法益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与犯罪属于同等地位的概念.在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要件之一,从特定方面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学界对法益机能之类型和范畴均存在较大分歧,但对犯罪客体的某些机能存在共识.犯罪客体要件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不能驱逐出平面犯罪构成要件体系.法益与犯罪客体不能相互替代.法益理论中国化的关键,在于如何有效化解本土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切忌简单的理论移植.
法益、犯罪客体、犯罪论体系、规范体系、犯罪构成要件
2020-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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