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誉权的前世今生及其未来——兼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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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权的前世今生及其未来——兼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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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02条作为中国民法荣誉权民事立法之肇端,实际是出于对前苏联民法的错误继受.通过对罗马法、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成文法典和民法理论的检索可见,并不存在独立于名誉权(right to reputation)的所谓荣誉权(right to honour)规则.就我国民法中独树一帜的荣誉权规范及学说,结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的相关规范设计以及荣誉权纠纷实践的分析可见,荣誉利益可被逐层剥离且分别归属于行政法、个人信息保护、名誉权和财产权等理论的规制范畴.当下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的相关荣誉权条文会造成既有的民事权利体系的龃龉以及跨越公私法界限的暧昧,在考虑民法的功能、立法稳定性、受众预期和社会影响的情况下应予以修改并严格地限制适用.

荣誉、荣誉权、名誉权、民法典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债与合同法改革研究”项目批准号:17JJD820007

2020-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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