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的宪法学省思
民法典人格权立法不仅是民法学界的事情,也与宪法学有关.因为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价值基础,人格权最早又是从宪法规范衍生出来,民法典人格权规范的设定要符合宪法的精神.从宪法视角看人格权立法可以发现,近现代的“人格权”概念与古罗马时期表示人的主体资格的“人格”概念没有实质联系.人格权是个人自由建构、自由维持和自由展现其人格(或个性)的权利,是在人性尊严(人格尊严)之下,和平等权并列,并作为宪法列举的特别人格权之补充的概括权利.从宪法视角看《民法典》人格权立法,在姓名权方面,应将姓名登记和变更规范列入行政立法的范围;在肖像权方面,应将肖像制作权纳入肖像权的范畴,并将公众人物作为肖像权的抗辩事由;在名誉权方面,应将内在名誉(或名誉情感)列为名誉权的保护对象,并把对抗性言论作为名誉权的抗辩事由;在隐私权方面,应注意给予个人最核心的私密领域以绝对保护,并为隐私侵权设定相应的抗辩事由;而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也应在兼顾大数据经济的前提下,要求信息收集者对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
《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宪法学、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本文是2019年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资本论〉中的法理及其现代意义研究》;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9批面上资助项目《自媒体时代公共评论中语言暴力的违法性研究》
2020-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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