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法定的宪法之维与民法典编纂
人格权法定存在两种不同语境:一是立足于人格权类型、边界的明确,二是着眼于人格权的权利基础.人格权法定的肯定论多强调前者,否定论则主要从后者出发.事实上,人格权的基础既非民法赋予,也不是来源于宪法:宪法规范存在多种类型,人之尊严、人权不是宪法权利,而是实证权利的价值基础,其与民事权利仍然泾渭分明.从立法技术上看,人格权法定既有可能也有必要.民法、宪法对人格权采取了不同的类型技术,标准在于个人受义务主体侵害的可能性;民法人格权与宪法人格权均具有开放结构,但新生民事权利仅对宪法权利具有类型联想意义.在人格权类型和边界的界定上,“民法典(草案)”取得了重要成绩,但仍应作出相应修改.
人格权法定、民法宪法关系、人格权类型化、民法典人格权编
本文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人格权确权的伦理基础研究”项目号:17CFX026
2020-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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