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性权利:论宪法总纲与基本权利的交互模式
中国制宪者对总纲的性质和功能采取了积极定位,重视总纲的指引和导向功能,并在宪法中设定了总纲和基本权利的“交互模式”:总纲作为“制度性权利”,为基本权利提供制度性保障和制度性供给,而基本权利则成为总纲在主观请求权维度的延伸和发展.在中国宪法中,无论是和基本权利相对应的总纲条款,抑或是缺乏直接对应性、但提供背景性保障的条款,均作为基本权利的制度保障.对于可以与具体权利相对应的总纲条款,在特定语境下可直接转化为主观权利;而对于无法直接对应、仅作为一般性制度保障的总纲条款,其“间接主观化”的过程主要依赖立法完成.在直接或间接地主观化的语境下,总纲条款事实上成为储备性的基本权利供给源,由立法者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家现实需要,不断将总纲中确立的“将来时”的目标和任务转化为公民可请求的主观权利,从而完成总纲和基本权利交互模式的运作.
制度性权利、宪法、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制度性保障、制度性供给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全面从严治党战略下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研究”17ZDA02
2019-03-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3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