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提起“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现行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仍属于一种事后救济类型诉讼制度,难以达到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全面救济的目的,必须建立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补充的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侵害行为尚未发生或即将发生或刚刚发生但尚未造成损害事实时,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达到预防危害发生的效果,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对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提起范围、提出时机、诉讼程序、裁判形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事前救济
2018-12-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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