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标准——基于538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可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然而,审查标准的阙如却为法院的适用带来了巨大难题.从538份裁判文书的样本分析中可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标准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方面,法院主要审查的是制定主体的身份和权限;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方面,重点环节的审查是一种务实的选择;在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方面,法院主要从依据性、一致性和抵触性这三个方面来进行审查.为了避免审查标准的不清晰而造成法院裁判的“同案不同判”,未来的制度完善应尽量考虑建立体系化的审查标准.具体的完善方案可采取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的方式,或者更理想的是在以后修法中进行补充.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制定统一的审查标准对于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结果的统一性、公正性和可接受性都会有莫大裨益.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司法审查标准、实证考察
“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中青年教师发展计划访问学者专项资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行政裁判与宪法实施的程序转接研究”15BFX079;“清华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研究项目”和“江西省地方政府信息公开指数研究”JD16042等项目的支持
2018-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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