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不重复上位法”原则及其限度——以浙江省设区的市市容环卫立法为例
2015年修改的《立法法》新增了地方立法“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但在现实中这—规定并未得到有效落实,基于对浙江省设区的市市容环卫立法的考察和分析,可以发现地方立法重复率仍居高不下,并在地方立法权扩容的背景下有蔓延之势.究其原因,在于对不重复上位法重要性的忽视,事实上,地方立法不重复上位法是地方立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体现了地方立法中一致性与地方性的平衡,与不抵触上位法共同构成了地方立法的界限.同时,还需关注到不重复上位法原则的限度,现实中可基于规范结构的完整性、法条之间的关联性等因素承认一定范围内“必要重复”的情形.
地方立法、不重复上位法、一致性、地方性、必要重复
DF0;F81
浙江工业大学人文社科预研基金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2018-0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35-4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