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机关共同被告案件的审判困境及其化解
新《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与原行政行为机关作共同被告,最高院《适用行政诉讼法解释》对该制度的司法实践作出了若干细化规定.但是,在该《解释》第六条重新界定了复议维持和复议改变范围的情况下,复议机关共同被告案件司法审查对象的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以及司法裁判的作出等皆面临诸多理论困境和实践操作难题.本文在分析该制度实施中面临的司法审判困境基础上,提出若干想法与建议,希望对解决复议机关共同被告制度面临的审判困境有所助益.
行政复议、共同被告制度、审判困境
D92;D9
2017-1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47-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