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监督监督者——兼谈对监察委员会的诉讼监督问题
监察委员会的权限包括针对违纪和职务违法行为的监察权以及针对职务犯罪行为的侦查、移送起诉权两种.前者带有行政权的性质,可以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后者带有刑事司法权的性质,无法对其提起行政诉讼.公职人员对监察委员会提起行政诉讼的理论难题在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但该理论在国内外都有消解的迹象,无法继续作为排除对监察行为进行行政诉讼的理由.同时,我国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存在136个以行政监察机关为被告且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98.5%的案件是公民为了维护自己的控告检举权和知情权对行政监察机关提起的.此次的监察体制改革如果排除对监察委员会提起行政诉讼的可能,将导致改革对公民权利救济更为不利的后果.
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察权、特别权力关系、内部行政行为
G45;F42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我国宪法总纲条款的规范属性与实施机制研究》12CFX016
2017-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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