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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抗诉制度构造与功能的嬗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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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学界还很少关注到民事抗诉制度的构造与功能及其嬗变问题.民事抗诉制度构造是指其历时展开的不同程序阶段的构成.1991年民事诉讼法框架下民事抗诉制度属于“两阶构造”,即“抗诉程序-抗诉案再审程序”.而经过2007年和2012年两次立法修改,2012年民事诉讼法框架下民事抗诉制度属于“五阶构造”,即“申请程序-立案受理程序-抗诉事由审查程序-抗诉程序-抗诉案再审程序”.按照民事诉讼目的理论,民事抗诉制度功能存在“维护国家法制”和“权利救济”之界分,在“维护国家法制”之公共目的下,民事抗诉程序应该是依职权启动,且抗诉监督指向的对象是“违法裁判”;而在“权利救济”之私人目的下,民事抗诉程序应该是依申请启动,且抗诉监督指向的对象是“错误裁判”.按照这一功能界分原理,“1991年两阶构造”下民事抗诉制度的功能是“维护国家法制”,而“2012年五阶构造”下民事抗诉制度的功能则已嬗变为“权利救济”.认识民事抗诉制度构造与功能的嬗变,对于深入探讨民事抗诉制度的合理性等问题有着重要意义.

民事抗诉、法律监督、制度构造、制度功能

D92;D9

2017-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6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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