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中的权力结构探析——以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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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中的权力结构探析——以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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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对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权力划分作出比较明确的规定,即中央拥有外交、国防等本源性权力,而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方面拥有中央授予的授权性权力.授权性权力并非全部是自治权力,还包括非自治权力.对于自治权力,中央通常不再行使,中央只是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共同行使某些本源性权力.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授权性权力具有监督权,但香港基本法对监督权的范围、效力等作了严格限制.此外,由于受到香港基本法的制约,特别行政区的授权性权力一般也不宜被收回.

香港基本法、本源性权力、授权性权力、自治权力、非自治权力

本文得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行政长官选举制度研究”批准号:14ZZB075资助.

2016-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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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49/C

2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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