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秩序演进与家庭法——中国经验及其意义
本文以“政治秩序结构”为核心概念在中国史境中论述政治秩序演进与家庭法之间的关系.家庭法既具有私法平等、自治的普遍性特点,又是调节着最为“初级”最为私密的关系且伦理性最强的一个部门法,它通过干预人类自生秩序来参与政治秩序结构的建构,从而影响后者的演进,在此过程中,它保持着自身规律性和延续性,以限制和规范、转化着政治秩序的变化,另一方面,政治秩序需要依靠家庭法的这一特点淡化强制建构的色彩、增强自身的合法性认同,因此家庭法成为其主导下的秩序结构失衡时的首要解决方案之一,变迁也有赖于它的平衡与稳定.
政治秩序、结构、家庭法、领域、平衡
2016-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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