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的法理初探——基于财产权的社会功能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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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的法理初探——基于财产权的社会功能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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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学界普遍认为,财产权社会义务思想最早产生于1919年魏玛宪法.本文认为,该思想最早出现于1886年哥伦比亚宪法,后出现于1917年墨西哥宪法,之后风靡于拉丁美洲多个国家.学界对社会义务思想的误读,既根源于对法国社会功能学说,尤其是对狄骥思想的缺乏认识,也根源于对拉丁美洲国家的土地改革,尤其对墨西哥土地改革的缺乏了解.对上述学术理论和知识上的缺失,导致了有的学者将财产权的社会义务这一立法原则,与征收这一财产权的限制方式混为一谈,从而误读了由于财产负有社会功能,意味着产生了财产的社会义务,又由于财产的社会义务,导致了财产征收的正当性法理.

土地改革、财产权、狄骥、社会义务、社会功能

2015-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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