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罗马法中人的尊严及其影响——以dignitas为考察对象
人的尊严是多重社会关系的复合,可以分为秩序性尊严和人性尊严.在古罗马最为发达的是秩序性尊严,人民在理想的政体中享有不同的秩序性尊严,并且人们的法律地位或积极或消极地受其影响,私法上的权利义务配置因尊严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体现了法律对人的个体性特征的关注.人因其理性而超越动物,并因此而享有人性尊严,人性尊严不仅要求他人尊重其人格,还对享有者的行为构成一定的约束,这构成了斯多亚哲学和伦理学的一部分,对后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人的尊严、秩序性尊严、人性尊严
2015-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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