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自由权与平等权冲突的解决途径
在不同的基本权利主体之间,自由权与平等权经常会产生冲突.在必要的情况下,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积极介入并对二者之间的冲突进行平衡,这是我国宪法第51条的要求.立法机关需要制定法律规范来平衡双方相互冲突的法益,而司法机关则需要在个案中衡量平等权受到损害的强度以及自由权所蕴含的宪法价值.衡量相互冲突的利益需要运用一些特定的标准和方法.在无法达成实践中调和的情况下,只得优先考虑一方的基本权利.
自由权、平等权、基本权利冲突、立法平衡、司法平衡
2015-0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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