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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行政合同的审查现状与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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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行政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行政合同的主体、内容、目的、适用规范以及行政特权等独特面向,构成了行政合同区分于民事合同的基础,并据此主张行政合同应进入行政审判.但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政策性文件的梳理显示,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合同的审判定位,存在摇摆.受此影响,一些具备行政合同主体、内容、目的或适用规范要素的单纯合同请求权分歧案件,仍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处理;而进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视野的行政合同,大多具备行政特权行使的特征.司法实践似乎已经形成了行政合同审查的民行分野的内在界限.然而,进一步的探讨揭示,民事审判处理行政合同引发的请求权纠纷,容易发生对公共利益关照不足、于相对人一方权益保障不备、裁判执行困难重重等缺陷,而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接纳行政合同案件,亦存在诉讼时效起算、当事人资格、受案范围与审查依据的协调,以及复合行政活动审查的困难.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建构以行政法律关系为审查对象的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合同、民事审判、行政审判、行政特权、行政法律关系

本文是陈国权教授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反腐败法治化与科学的权力结构与运行机制研究”批准号14ZDA016,作者为子课题负责人的阶段性成果,并受之江青年学者项目资助.

2014-1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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