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中的科学方法
法学中的科学研究方法的使用有悠久的历史.古希腊罗马时代就有试图把法律作为科学研究的尝试.十七十八世纪的思想家们在科学精神和数学精神的感召下做了一系列的尝试,但是把科学方法真正地用在法律研究上,也就是说真正想要把法律作为一种科学来研究的主要有两个人,一位是做过哈佛法学院院长的兰德尔(Christopher Langdell,1826-1906),他的著名的观点是,案例汇编之于法律人,就如同实验室之于科学家.所以他提倡严格的形式和推理.另一个人是奥斯汀(John Austin,1790-1859).奥斯汀在他的《法理学范围界定》一书中明确指出法理学就是研究实证法律的科学.
2014-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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