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法上按公平市场价值补偿规则的白圭之玷——以美国法为例
公平市场价值规则作为征收补偿通说标准,面临着排斥财产主观价值,未达到对被征收财产的最佳补偿状态,在公平市场环境缺失时不具有可操作性等质疑.按公平市场价值补偿本来就是一种不充分、不完美的补偿,但仍不失为一种最佳现实选择.征收补偿诉求被诉至法院时,可以通过虚拟市场环境的建构,权衡征收个案因素,选择适当方法评估公平市场价值.公平市场价值规则的瑕疵,并不足以式微该规则在确定征收补偿过程中的普适地位.
公平补偿、公平市场价值、市场环境、公共利益
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宪法文本中的征收规范研究——以中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为中心》的阶段性成果.课题号为10YJA820063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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