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自由、“有教有类”与权力规训——以厦门大学法学院的两个《决定》为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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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自由、“有教有类”与权力规训——以厦门大学法学院的两个《决定》为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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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学自由的三个维度 说及教学自由,自该是和学术自由最密切勾连的.如果主张学术自由含了问题自由、结论自由、表达自由和批判自由四项,那么教学自由首先是含括在表达自由中的.尤其是在学术活动以大学这样的制度化构造为主要和主导形式展开的背景下,大学教师身兼学术研究和知识传授双重角色,则教学自由更是顺理成章地从学术自由中延伸出来.次则教学自由也含括在批评自由中.面对学说林立、学派纷呈,知识传授中有破有立、多所辩难,实乃教师教学中固然的自由所在.这也毋宁是教师教学中的责任所在,否则不妨视为简慢、"误人子弟".易言之,教师的批评自由也是和学生的批判性反思能力的培养相关联的.

2013-1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46-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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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49/C

2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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