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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2253.2011.10.010

论古代中国免官复叙法的实践与经验

引用
汉代以来,免官复叙便被经常使用,但随意性强,尚未形成定制.魏晋南朝之时,律法仅对免官的禁锢期进行了简要的规定,但形同虚设.直至北魏,将免官三载而降阶复叙定为常法,但仍旧简略.唐律增加免所居官条,免官复叙之法仍从北魏,并无显著变化.宋代官制繁杂,复叙种类之多,独自成体系的叙复之法形成.免官仅作为附加刑使用,免官复叙不再单独规定.待至明清,免官作为附加刑的地位得以改变,行政与刑事处罚有所区分,免官复叙之法体系渐成.免官复叙法的运用对古代中国的权力运作有一定的制衡效果,同时也维护了古代官场的道德水平.

免官、复叙、免官复叙法、权力道德

D9 ;D92

2011年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免与复起:古代中国官员复出制度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42306010

2012-0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6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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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社会科学

1004-2253

33-1149/C

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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