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利益与表达自由:著作权法立法价值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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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2253.2011.09.008

私人利益与表达自由:著作权法立法价值之辩

引用
由于权利客体的特殊性,著作权法的立法价值一直摇摆于激励经济收益与促进表达自由之间,针对信息产权化的弊端,著作权法被认为应该包含更高位阶的法律价值.然而,这种立法价值混搭,导致了著作权权利体系的混乱.因此,著作权法应回归到激励机制的模型下,而多元化的立法价值,应由针对不同调整对象,处于不同效力位阶的法律分别承担,只在著作权法追求的经济价值与主张表达自由的法律出现冲突时,再按照权利的位阶考虑对著作权的限制.

著作权、私权、表达自由、市民社会

D92;D90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攻关项目“科学发展观统领下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究”07&ZD006

2012-0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54-6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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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社会科学

1004-2253

33-1149/C

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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