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2253.2011.06.010
程序自然法视域中法律解释的任务
一直以来,大陆法系关于法律解释目标或任务存在主观论、客观论和折衷说的分歧,难以解决.而实际上,富勒"程序自然法"学说蕴含了对该问题的答案.其"法律的公布"、"法律的明确性"和"官方行为和公布的规则之间的一致性"三项原则构成了法律文本的解释性准则,并由此决定了法律解释的任务是"重述"法律文本的公开性内容.即法律解释指向并限于法律文本;立法资料不能构成解释法律文本的依据;法律解释是且仅是对法律文本公开性内容的重述.这是属于客观主义的解释立场.
程序自然法、解释的任务、重述、公开性内容
DF0;D92
2011-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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