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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2253.2007.02.011

转租的法律结构分析——兼评《合同法》第224条之不足

引用
转租系租赁的特殊类型,须以转租人租赁权的存在为基础,有别于租赁让与、租赁权让与和普通的出租他人之物.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转租存在自由主义、限制主义和区别主义三种立法模式,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可归入第二种模式中,但仍有不足.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行为在转租人、次承租人、出租人之间建立了较为复杂的法律结构.在我国不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情况下,欲分析擅自转租行为,就应当正确认识无权处分及我国对无权处分的立法态度.

转租、次承租人、无权处分、租赁权让与

D9(法律)

2007-04-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6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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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社会科学

1004-2253

33-1149/C

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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