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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安全立法的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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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生态安全的概念需要将生态安全与环境保护、生态破坏、生态风险等相关概念进行甄别:保障生态安全与环境保护并非同一概念,生态安全立法规制的对象不仅仅针对生态破坏行为,实现生态安全的途径是对生态风险进行有效控制。与法的其他价值目标相比,生态安全是社会的“底座安全”因而成为法秩序的基本价值追求。将保障生态安全作为一种新的理念融入环境法体系,以赋予公众生态安全权为突破口,确认生态安全的实体性权能并落实公民的生态安全知情权、生态安全管理参与权、生态安全请求权等程序性权能,对公众的生态安全利益提供全面保护和制度化救济,是为我国生态安全立法的现实路径选择。

生态安全、环境权、生态安全权、法律价值、立法

D922.6(中国法律)

广东省高校优秀创新人才培育项目“广东海洋外来物种入侵现状及立法研究”wym11091

2014-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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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635/N

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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