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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9159.2006.02.012

论房屋租赁权的用益物权性质

引用
民事财产性权利主要包括物权和债权,物权的保护力度强于债权已为众所公认.于是在一定的社会形势下,对于某种法益囿于其债权性质而难以得到有力保护时,物权法可在不违背其法律逻辑的前提下对其伸出援手,即法定其为物权.房屋租赁权长期以来被定性为债权(或特殊债权),但在我国房价居高不下,越来越多人选择租房方式来改善或解决房屋利用问题,应将房屋租赁权提升为一种用益物权,这是目前相关立法的逻辑清晰化需要.

租赁权、房屋租赁权、债权、用益物权

26

D923.2(中国法律)

2006-07-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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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海洋大学学报

1673-9159

44-1635/N

26

20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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