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及自愿性保障研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项系统的诉讼制度,不仅涉及实体法的规范层面,更影响着程序法的制度设计.正确理解和把握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内涵,是适用该制度的前提.在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程序运行的基础上,要明确区分认罪认罚从宽和认罪量刑协商程序的差别,不能盲目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适用的案件范围等同于认罪量刑协商程序的案件范围.对认罪量刑协商程序的案件适用应当从罪名和量刑两方面进行限定.此外,保障认罪的自愿性是法治国家适用认罪程序的前提之一,也是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切实履行权利告知义务,扩大认罪认罚制度中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增强法官在庭前和庭审程序中对被告人自愿性的审查,赋予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后的反悔权.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协商、自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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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中国法律)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科研创新计划资助项目2016xzxs-030
2019-07-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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