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权性质的多维考察 ——本体论的视角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其对行政主体违法、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之法益、未履行检察建议之督促的调查核实为前提.调查权力系检察机关的必要权能.然而,之前相关研究就调查权的法理依据、权力性质等未在检察监督权的视域中进行科学解析,并因此阻碍着其法律规制的健全.调查权是检察机关实现法律监督职能的权力结构中的组成部分,具有监督性、独立性、适度性、构成性,既支撑、支持检察机关的行政公诉权,又具有自身的独立意义与基础地位.调查权力的权能手段配置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平衡原则,具有应有的刚性和强度,并健全与其他调查活动的衔接机制与协调制度.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调查权、法律监督、权力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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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专项课题18VSJ051
2019-07-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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