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所有权”论
英美信托法上的“普通法所有权”和“衡平法所有权”都不是大陆法意义的所有权,由受托人和受益人分别享有这样两个“所有权”,不构成物权理论中的“双重所有权”,不存在与“一物一权”原则的冲突.在信托制度下不具备绝对所有权概念的语境,信托财产不可能也不应该有大陆法意义的所有权.按照大陆法的思维去明确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将使信托财产失掉独立性,那样的“信托”将不再是信托.
信托财产、独立性、所有权、转移、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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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82(中国法律)
2015-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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