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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6960.2017.02.022

建立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新模式的几点思考

引用
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须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档案是指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属调查、登记、转移、变更、注销、更正、异议、预告、查封等工作中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主要记载形式为不动产登记簿,包含以各类相关纸质文字、图表描述、网络登记表为主的原始凭证材料.其内容形式包括文字、数据、图表、声像等;载体形式包括纸张、胶片、磁带、磁盘、光盘等;记录形式包括书写、印刷、感光记录、磁记录、光学电子记录等.

不动产、登记档案、动产登记、载体形式、原始凭证、文字、图表、权属调查、内容形式、历史记录、动产物权、电子记录、保存价值、物权法、类相关、光记录、登记簿、登记表、磁记录、转移

G27;G42

2017-05-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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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6960

33-1290/P

2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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