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6960.2015.03.020
浅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及其立法反思
土地资源是一种特殊的自然资源,鉴于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我国实行的是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与之相适应,我国刑法中对一些严重影响土地管理秩序的土地违法行为也予以了规定.我国现行1997年《刑法》规定了四种严重土地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规定在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的部分,分别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2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228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第410条)、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410条).其中日常土地管理中最为常见的就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适用,以下对该罪作简要分析.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土地管理制度、国有土地使用权、违法行为、管理秩序、自然资源、占用土地、刑事责任、刑法、土地资源、人多地少、基本国情、非法转让、征用、倒卖、出让
D92;F30
2016-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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