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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6960.2014.09.025

非法占地建筑没收有关问题探讨

引用
没收建筑物或构筑物作为是对违法用地行为的重要行政处罚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针对非法转让土地和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均有“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处罚规定.但在实践中,如何正确执行这一处罚存在不少争议.以下是笔者的几点粗浅看法. 近年来,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向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没收建筑物的行政处罚案件,实际执行到位的案件为零.据笔者了解,这种情况在其他地区也是大同小异.

非法占用、建筑物、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非法转让、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局、执行到位、正确执行、占用土地、行为、违法用地、申请执行、设施、人民法院、处罚规定、处罚案件、构筑物、慈溪市、实践

D92;F30

2014-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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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国土资源

1672-6960

33-1290/P

2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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