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6960.2014.07.021
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区划方法探讨
一、前言
以往我们划分并一直在使用的地质灾害易发区严格意义上讲,其实应该是崩滑流或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不良地质现象容易发生的区域,在此不妨统称为不良地质现象易发区.
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对“地质灾害”的定义有一项明确的前置条件,即它必须是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也就是说只有当不良地质现象对人类生命财产、环境造成了破坏和损失的才被称之为地质灾害.如果没有造成损失和伤害,不良地质现象只是地表常见的一种破坏和重新塑造过程.因此,如果从严格意义上讲,地质灾害应该是与人类活动有交集的不良地质现象所带来的一种自然或人为灾害.
由此可见,地质灾害易发区和不良地质现象易发区应该是两个层次的概念,前者主要分布于人类活动范围以内,随着人类活动范围的改变而改变,是一个动态的指标(建议与防治规划同步修编),与人类活动休戚相关.后者是针对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现象是否易发的一种地质环境属性,主要与它所处的地形条件和地质构造条件有关,也是一个动态的属性指标,主要随地形条件的改变而改变.两类易发区针对的对象和所起的作用明显是不尽相同的.
地质灾害易发区、易发程度、不良地质现象、人类活动、活动范围、地形条件、属性指标、同步修编、塑造过程、类生命、人为灾害、环境属性、构造条件、防治条例、防治规划、地面塌陷、地面沉降、财产安全、泥石流、国务院
P64;TU4
2014-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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