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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6960.2014.01.021

对《责令限期改正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畴的探讨

引用
案例:某区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在巡查中发现某村民未经用地审批非法占地建房,核实情况后,执法人员当即向当事人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在接到该通知书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并恢复土地原状.当事人在接到通知书后向当地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该通知书违法.

限期改正、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复议、当事人、执法人员、用地审批、违法建筑、国土资源、非法占、政府、同级、人民、监察、大队、拆除、案例

D92;U46

2014-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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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国土资源

1672-6960

33-1290/P

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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