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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6960.2013.06.019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实务探讨

引用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途径目前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来实现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另一种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直接收回,从而达到对土地使用权的重新利用.前一种途径实现土地使用权收回适用的法规是2011年1月公布的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征收和补偿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实施部门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条例》第四条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是通过房屋被征收实现的,《条例》第十三条"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这种途径的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补偿标准、争议救济途径等较为规范;对于后一种没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收回或不涉及房屋的部分土地使用权收回现有的法律法规尚不规范,在土地使用权收回过程中遭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困扰,本文结合在实际土地收回过程中遇到几个问题进行探讨,以求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条例、补偿标准、县人民政府、重新利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救济途径、解决问题、规范、法律法规、国务院、县级、困扰、程序

F12;D92

2013-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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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6960

33-1290/P

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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