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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6960.2013.05.024

如何认定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中的“违法所得”

引用
一、案例 2012年11月,某区国土资源监察大队查处一起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案件.案情:赵某将多年使用的渔业养殖场18亩土地(国有未利用地)未经审批租赁给沈某,签订合同后并收取了沈某两年租金65万元,在转让之前,赵某花费了25万元,其中包括原养殖场地租金和有关的基础建设.沈某拿地后投入了200万元进行厂房建设,现被人举报被查处,已停工.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被立案处理.赵某和沈某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关于不得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但是对于赵某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执法人员意见不一.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养殖场、年租金、执法人员、用权行为、未利用地、签订合同、基础建设、国土资源、厂房建设、案件、租赁、证据、渔业、停工、审批、立案、举报

D92;F30

2013-07-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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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国土资源

1672-6960

33-1290/P

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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