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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6960.2013.02.024

谈在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开采的矿产资源处理问题

引用
案情:某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了一块国有土地,用途为工业.某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将该土地范围内的粘土、砂、石开挖后,运往其他地方销售.后经群众举报,国土部门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了调查,要求某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某企业负责人提出.自己是在进行场地平整,挖的是粘土、砂、石,不是矿产资源,且是在自己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自己有权处理使用该范围内的资源. 评析:本案主要涉及在已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如何处理的问题.

国有土地使用权、开采、矿产资源、某企业、企业负责人、粘土、违法行为、土地范围、施工过程、群众举报、国土部门、工作人员、处理使用、出让方式、场地平整、用途、销售、现场、开挖、工业

F29;F30

2013-04-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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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国土资源

1672-6960

33-1290/P

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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