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6960.2009.07.021
不动产异议登记——减少土地登记行政诉讼案件的有效途径
@@ [案例]:2008年4月3日,原告陈海标、陈海明、陈明英3人不服被告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政府核发给陈加森天集建(93)字第018781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县人民政府委托,该县国土资源局出庭应诉.在听取应诉律师的答辩后,原告主动撤诉.
不动产、异议登记、土地登记、行政、诉讼案件、县人民政府、集体土地使用、县人民法院、国土资源局、原告、出庭应诉、提起诉讼、浙江省、委托、天台、权证、律师、答辩、撤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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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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