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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6960.2009.04.019

浅析土地(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及其责任

引用
@@ 随着土地(不动产)交易日益活跃、登记数量与日俱增,以及权利人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土地(不动产)登记机关越来越成为行政复议的申请对象或者行政诉讼的被告.深圳规划国土局因登记错误被判赔偿870万元后,土地(不动产)登记机关被判令赔偿已不足为鲜.为进一步提高土地(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登记错了就要赔偿理应成为土地(不动产)登记的一种发展趋势.

土地、不动产、登记机关、审查义务、赔偿、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规划国土、法律意识、发展趋势、登记错误、权利人、公信力、增强、深圳、申请、判令、交易、对象、被告

D92;D9

2009-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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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6960

33-1290/P

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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