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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6960.2007.11.017

"宅基房"能否取代"宅基地"审批——农村村民建房制度改革的新思路

引用
@@ 我国现行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是以农民"有地就有其居"为居住利益保障核心的.宅基地是农民的安身之本,涉及到我国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的社会局势的稳定,我国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审批,从原国家土地管理法到新国家土地管理法,一直采用以宅基地的审批方式,农村村民一经批准一处宅基地,就可以在此宅基地上建造房屋.该审批方式为我国大量农民的居住保障起了不可磨灭的作用.然而,在以宅基地审批的模式,尤其是在当前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宅基地管理混乱、无序状态.近年来,各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为断推进,大量的农村村民居住的房屋拆迁和搬迁,由于不少村民的"宅基地私有化"观念根深蒂固,以及拆迁中到的违章建筑量大面广等现象,使得当前新农村建设及拆迁工作举步维艰,暴露出了现行宅基地审批中以宅基地土地面积为审批标准的体制上存在着许多弊端.由此,对宅基地审批制度提出创新要求,笔者认为,对于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村民,采用直接审批房屋建筑面积的方法,即用审批宅基房取代宅基地的做法,谈些看法和建议,以供同仁参考.

宅基地制度、审批制度、新农村建设、民建、制度改革、土地管理法、农民、房屋拆迁、无序状态、违章建筑、土地面积、切身利益、利益保障、举步维艰、建筑面积、国家、管理混乱、个人建房、创新要求、拆迁工作

F3(农业经济)

2008-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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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6960

33-1290/P

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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