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6960.2007.04.017
解决我国征地弊端的好办法『土地征收和征租』制度
@@ 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其中第十条第三款从原来的"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由此可见,国家征地的前提条件只有"公共利益"一个,而"公共利益"却难以界定,所以往往会造成政府滥用职权的情况,再加上没有其它前提条件,失地农民的生活就难以得到保障了.这就是当前征地冲突不断,征地上访增多,"以租代征"等违法用地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所以,本人建议将我国的征地规定改为:"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租并给予补偿的制度,如果能将被征地农民转为居民,享受所属城市居民同等待遇和福利的,那就可以用征收的方式.被征地农民的农民身份如果没有改变为居民,而仅能得到相应的征地费用的,应采用征租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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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农业经济)
2007-06-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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