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统一征地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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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6960.2003.06.019

确立统一征地的法律地位

引用
@@ 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更应是一个过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法律对征地方案批准后的征地行为,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但对征地方案批准前的征地行为的实施,缺乏法律效力的规定,而对始于八十年代的"统一征地",更缺乏法律支持.

征地行为、组织实施、政府行为、人民共和国、法律支持、土地管理法、征用土地、县级、过程行为、法律效力、法定程序、国家、公告

D9(法律)

2005-0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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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6960

33-1290/P

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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