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9565.2005.03.012
民事、经济、行政赔偿之比较
源于立法价值取向的不同,民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对于损害赔偿的原则问题,民法主要坚持补偿原则为主,实行同质赔偿制度,即赔偿为直接损失加间接损失为标准;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表现为实质正义、社会效益,针对社会责任在局部设置了特别加重赔偿,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行政诉讼中的侵权赔偿责任,一般以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限,不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这是行政赔偿区别于民事赔偿的一个主要内容.
价值取向、同质赔偿、惩罚性赔偿、实际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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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1.04(法学各部门)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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