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785/j.issn.1008-942X.CN33-6000/C.2020.05.143
民法典时代近亲属同意规则的解释论重构
《民法典》修改了《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的既有规则,将患者近亲属行使诊疗活动决定权前提从"不宜向患者说明"改为"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针对这一立法变化,近亲属同意规则需要应解释为对患者有采取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必要.在这两种情形下,近亲属代为决定的制度设计,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维护患者合法权益,而非实现近亲属自身利益或家庭共同体利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近亲属的规范界定应同样适用于患者近亲属领域.在存在多个近亲属的场合,不宜采纳刚性的顺位规则,但依然需要参照监护顺位或继承人顺位确定一定的程序性规则.对近亲属做出的明显损害患者利益的医疗决定,可通过对既有规则的解释加以限制和否定.
《民法典》、医疗纠纷、患者知情同意权、近亲属同意
50
浙江省社科规划一般项目"数字身份的法律规范体系研究"21NDJC031YB
2021-03-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8页
11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