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785/j.issn.1008-942X.CN33-6000/C.2015.05.063
以社团组织为原告的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进路
在我国,落实以社团组织为原告的行政公益诉讼的现实障碍是契合于本土背景的运作规则缺失.鉴于我国尚不成熟的社团组织体系、注重政治目标的司法文化和执着于结果正义的公民维权传统,在推进以社团组织为原告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时,应结合制度本身的特质做出以下安排:(1)先在单行立法中明确相应领域的社团组织享有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而后基于经验的累积制定统一性规定;(2)明确作为原告的社团组织仅具有履行请求权和停止侵害请求权,据此实现对公益的维护;(3)明确上述行政公益诉讼程序与我国代表人诉讼、共同诉讼或诉讼调解机制的衔接规则,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所搭建的沟通与协商平台上,解决牵涉其中的受害群体的损害赔偿问题.
行政公益诉讼、社团组织、原告资格、诉讼请求权、协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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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资助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4ZDC012
2016-03-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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